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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平处理学生的申诉问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通过注册取得萍乡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有法有据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准确恰当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六条 萍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监察审计处1人、学生工作处2人、教务处1人、保卫处1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相关学院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2人等11人以上组成。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1/2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是: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不妥当情形;

(三)申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可为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证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登记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重新作出处分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经申诉人申请,可对其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申请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同时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下,可以相互质证、辩论。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新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萍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781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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